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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诚信经营规范(试行)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16时04分17秒    来源:http://www.baisiterzh.com    阅读次数:    本文作者:百思特认证
[导读]: 为激励和推动认证机构诚实守信经营,提供规范、优质的认证服务,坚持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相关方权益,维护行业声誉,持续提高认证服务公信力,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推动认证机构诚实守信经营,提供规范、优质的认证服务,坚持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相关方权益,维护行业声誉,持续提高认证服务公信力,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和《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用于指导认证机构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第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觉履行和实施本规范的要求,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推动和组织本规范的实施,对规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证机构市场竞争行为诚信要求

第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公开性文件、网站、刊物、广告等宣传媒介中如实介绍机构情况、人员情况、工作业绩等相关信息。不对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效果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不以任何形式误导客户、相关方及公众。

第五条 认证机构应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充分尊重同业机构的信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发布对行业声誉不利的信息,不损害同业机构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 认证机构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不应利用正常经营活动向个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认证机构不得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本机构的自愿性认证业务。不得利用关联组织的公共或行业管理职能活动,承诺给予相关便利,诱导和影响客户对认证机构的选择。

第八条 认证机构不得默许、纵容申请认证组织提供虚假信息,以谋取自身商业利益。

第九条 认证机构在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认证业务的过程中,不采用以下方法: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开标后擅自撤消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参与投标的认证机构;

(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第十条 认证机构在认证合同签订活动中,不得与认证委托方就同一认证业务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之前,尤其在市场推广营销过程中,不得向客户承诺通过认证。

第三章 与社会责任和相关方权益保护有关的诚信要求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客户、员工等相关方权益,不以降低履行社会责任要求、损害相关方权益作为谋取市场利益的因素。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直接向认证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和/或审核补助费用,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不应拖欠劳动报酬和/或审核补助费用,不应通过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和/或审核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不得明示或暗示,认证人员做出的认证结论与其报酬存在关联。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不得利用获得的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其他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或主动索取约定认证费用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发生如下情况,应向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和披露;影响客户权益的,应当向客户披露。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协会、认可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

(三)主要负责人受到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的。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三年内受到认证认可行政处罚、刑事处理的人员担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认证机构应慎重聘用或不聘用有不良从业经历或记录的人员。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承诺和举报投诉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投诉及解决争议的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5 — 双方失信违约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认真对待公众对于认证机构和认证结论的投诉,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四章 认证机构价格行为诚信要求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要以质为先,鼓励优质优价,倡导合理定价;反对价格失信,遏制劣质低价。

第二十一 条 协会综合行业内价格水平,确定发布行业基础价格,并根据成本及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参照协会发布的行业基础价格,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合理的认证价格形成机制自行确定认证价格,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在实施认证活动时,应按本机构公示的认证价格标准收费,执行下列要求并保留凭证、记录等证据。

(一)签订并保存认证合同/协议/报价单。应根据认证组织规模,确定、核算认证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

(二)按实际收费金额和收费进度情况,开具认证收费发票;

(三)付费方应为认证委托方或获证组织;

(四)收取认证费用应当执行金融结算的相关规定,保留结算凭证。

第二十四 条协会每年公布认证价格指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就自身遵守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基于检查结果出具自我检查报告和自我检查声明。自我检查报告发送协会备案,自我检查声明在本机构网站公示。

第二十六条 协会鼓励认证行业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和社会相关方对认证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举报、投诉违规行为,协会应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协会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一次性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由协会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协会每年组织诚信经营同行检查,通过抽样检查和整体评价,核查认证机构执行本规范要求的情况。

检查办法见附录。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同行检查结果及各个机构的认证价格分布区间、数量情况,如实在行业内公布。

第三十条 组织同行检查是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之一,不另向认证机构收取费用。协会对执行本规范要求的相关认证机构提交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处理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在同行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违反本规范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一)在同行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违规行为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协会应当书面告知认证机构,要求其立即纠正。

(二)在同行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违规行为数次,或在行业内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的;或者不接受协会组织的同行检查或调查工作的。协会应当要求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

(三)在同行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违规行为较多,或在行业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的,协会应当要求其立即纠正,以文件形式在所有认证机构范围内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四)在同行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违规行为频繁,或在行业内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的,协会应当要求其 立即纠正,以公开文件形式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 3-5 万元。

(五)在同行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出现违规行为频繁,严重违反本规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协会对其违规行为给予公开谴责,并处交纳违约金 6-8 万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诚信经营同行检查结果,分别实施关联奖惩措施:

(一)对执行本规范较好的机构,可适当减少同行检查的抽查频次和抽样数量,可优先转换其他机构证书。

(二)对执行本规范较差的机构,可增加诚信经营同行检查的频率和抽样数量,并进行诚信经营的强制培训。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将诚信经营同行检查结果如实向所有接受检查的机构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国家认监委和认可机构;对执行本规范较差的机构所存在问题的事实向国家认监委和认可机构如实通报,以采取相应的联动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

(一)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二)若申诉人仍存有异议,协会应将检查调查确认的事实和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附录 认证机构诚信经营同行检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认证机构诚信经营规范(试行)》的要求,为使认证机构诚信经营同行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经营同行检查覆盖所有认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专门的同行检查队伍实施诚信经营同行检查,同行检查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诚信经营同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统一组织诚信经营同行检查,地方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按照协会要求协助工作。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推荐同行检查人员参与检查,并接受检查;同行检查人员在协会(或地方协会)组织下具体实施同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协会可以与国家认监委、认可机构、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认证认可协会达成诚信经营协查机制,共同调查违反《认证机构诚信经营规范(试行)》的行为,共用检查和调查结果。

第六条 协会每年拟定诚信经营同行检查方案,发至地方协会和认证机构(分支机构),对同行检查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第七条 协会统一制定诚信经营同行检查的具体要求、抽样方案、记录表格、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

第八条 诚信经营同行检查前,协会对所有参与同行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九条 检查人员 2-3 人一组,本机构人员不参与对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

第十条 诚信经营检查实施前,由地方协会或督导人员事先确定检查路线、检查分组、检查日程安排等相关事项,并与接受检查的机构达成一致。

第十一条 检查实施前,协会事先将抽样检查名单及检查内容密封,由地方协会或督导人员将书面检查通知及密封袋交检查组长,由检查组长向认证机构转交书面检查通知。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于检查当日到达接受检查的认证机构,检查不在认证机构安排交通、食宿,认证机构也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到现场后,应与认证机构负责人简短沟通,出示协会的书面通知和个人身份证明,讲清需要配合检查的各项事宜,向被接受检查的认证机构出示书面的配合检查须知。

第十四条 沟通结束后双方共同拆封抽样名单及检查内容,按照协会事先确定的抽样名单和检查事项逐项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对检查人员所记录的事实应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生涂改处,应有双方以指印或签字方式确认。

第十六条 完成要求的检查内容后,双方确认并共同密封检查记录,现场工作即行完成。检查人员不再向认证机构负责人解释检查记录,不做检查结论、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检查现场工作结束后,由地方协会或督导人员收齐密封的检查记录,最迟在检查结束三日内送交或特快专递邮寄到协会。

第十八条 诚信经营检查记录由协会统一组织汇总、分析。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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